第一级:
北京、上海、广州
第二级:
成都、杭州、南京、西安、深圳
第三级:
哈尔滨、沈阳、大连、石家庄、济南、青岛、武汉、重庆、福州、长沙
第四级:
长春、天津、郑州、无锡、南昌、南宁、昆明、海口、厦门、佛山、中山
 
 
大牌规格:(3.5m×1.5m;除上海为3.5m×1.2m)
中牌规格:(1.2m×1.8m)
小牌规格:(1m×1.5m)
 
 
规格
一级城市 二级城市 三级城市 四级城市
大牌
北京
上海、广州
50或30
50或30
50或30
100或50
50或30
中牌
--
50
50
50
50
小牌
60
60
60
60
60
备注:
i.滚动灯箱:一种新的灯箱广告方式,采用微电脑控制,以垂直转动卷画的方式依次显示多幅不同的广告画面,各画面的停留时间可自行设定。
ii.客户可以在风神榜网络城市内(不包括上海)选择购买滚动灯箱发布。 客户可以选择整个套装采用滚动的形式,其报价见上表;也可以选择套装内部分点位采用滚动的形式,但要求同期滚动点位不少于10个,且每个滚动牌位按该套装签约价计算的每牌单价基础上加收50%。
iii.上海没有常规灯箱,所有灯箱均为滚动灯箱。
iv. 滚动灯箱采用背面静止,正面滚动的形式,客户可选择滚动2幅或3幅画面。
 
 
 
常规灯箱
滚动灯箱
城市级别
大牌
中牌
小牌
中牌
小牌
100个/套
50个/套
30个/套
50个/套
60个/套
50个/套
30个/套
50个/套
一级城市
442,000
249,000
163,000
118,000
90,000
324,000
211,000
154,000
二级城市
-
203,000
134,000
90,000
59,000
264,000
173,000
117,000
三级城市
-
152,000
101,000
65,000
45,000
198,000
131,000
84,000
四级城市
-
122,000
80,000
54,000
37,000
159,000
104,000
70,000
 
 
  • 白马风神榜网络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阳光价号12号价, 发布合同适用价号为合同签署时的执行价号。
  • 合同签署日期及确定发布合同地点的日期,与合同发布日期之间均不可超过九个月。
  • 签署发布周期以起租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,其所在自然年度的合同发布额计入该自然年度的累积发布金额之中。
  • 租用点位采用先到先得办法,所有签约客户均不享有其发布的优先续约权。
  • 签约发布数量最少为1个套装。每个套装由其固定的发布牌位组成:大牌套装包含100、50或30个大牌、中牌套装包含50个中牌、小牌套装包含60个小牌。每个套装发布周期14天。每个套装发布牌位与发布周期不得拆分。
  • 租用价格不包含广告展登材料制作费和运输费,包含发布灯箱的电费、维护费、上画费及换画费;滚动灯箱内的多画面制作费用由客户自己负责。
 
 
1、动态优惠:
“动态优惠”是指在特定城市、特定发布时间段,根据客户认购的先后顺序给予不同的价格折扣优惠,越早认购优惠越大。不同城市价格优惠折扣起点不同,分为A、B、C、D四个级别;价格优惠折扣共分六档,前五档相差五个百分点,第六档为全价,无任何优惠折扣。

套装优惠价=现行12号价x (100%-价格优惠折扣率)
优惠起点 城     市
A 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、青岛
B 大连、济南、杭州、南昌、厦门、昆明
C 天津、石家庄、南京、无锡、成都、重庆、南宁、海口
D 哈尔滨、长春、沈阳、郑州、西安、武汉、长沙、福州、佛山、中山
 
优惠级别
优 惠 折 扣 率
A B C D
第一档 20% 30% 35% 40%
第二档 15% 25% 30% 35%
第三档 10% 20% 25% 30%
第四档 5% 15% 20% 25%
第五档 0% 10% 15% 20%
第五档 0% 0% 0% 0%
* 以下优惠政策说明中所指“广告发布额”是指扣除了动态优惠后的广告发布费用
 
2、 广告主一次性签约优惠:
广告主一次性签订广告发布合同,且在一年内(以自然年度计)广告发布实额达如下时,则该发布合同可获相应的优惠折扣:
广告发布额 210万 420万 950万 1500万
优惠折扣率 2.5% 5.0% 10.0% 15.0%
优惠后实付金额 205万 399万 855万 1275万
例1:某广告主于2007年2月1日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额为1000万元的合同,则该客户享受的优惠折扣率为10%,所获得的折扣优惠金额为1000万 X 10% =100万,该合同的广告发布实额为900万。
 
3、广告主年度大协议签约优惠:
广告主与白马签订年度发布大协议(协议期限不超过12个月)承诺广告发布实额达如下时,可以获得相应的优惠折扣:
 
广告发布额 610万 1100万 1600万 2200万
优惠折扣率 2.5% 5.0% 10.0% 15.0%
优惠后实付金额 595万 1045万 1440万 1870万

注:

①:广告主已享受“广告主一次性签约优惠”后的广告发布实额可以累积计入年度发布协议的额度,但不再重复享受“广告主年度协议签约优惠”。
②:广告主在与白马签订年度发布协议后,须按协议金额的10%交纳协议定金后,该发布协议方正式生效,协议期间内所发布的合同享受协议的优惠条款。如协议期结束时广告主并未完成所承诺金额,则根据阳光价号的相关规定据实结算所应享受优惠,与所提前享受的协议优惠部分之间的差额应退回白马或以定金抵扣。

例2:某广告主于2007年度与白马签订了承诺发布额为610万的2007年度发布协议,该广告主在3月1日一次性签署一张450万的发布合同,之后还签署并发布两份150万的合同(以扣除“动态优惠”后的金额计算),按照以上的规定,该广告主可选择以下的优惠方式:
第一次在3月1日一次性签署一张450万的发布合同,享受“广告主一次性签约优惠”,优惠折扣为5%, 所获得的优惠金额为450万 X 5%=22.5万,实付金额为427.5万;
之后签订两份150万的合同,不能享受到“广告主一次性签约优惠”。
但由于该广告主在2007年度的总发布额427.5+300=727.5万,达到了承诺的发布额610万,可享受“广告主年度协议签约优惠”,优惠折扣为2.5%,所获得的优惠金额为300万X 2.5%=7.5万,实付金额为292.5万;
综上,该广告主在2007年的总广告发布额为450万+300万=750万,其所享受的优惠折扣总金额为22.5万+7.5万= 30万,广告发布实额即实付总金额为720万

 

4、广告主全年度累计签约优惠:
广告主在一年内分次签署广告发布合同,且在一年内(以自然年度计)广告发布实额累计达如下时,则相关发布合同可获相应的优惠折扣:年度发布协议的情况下,在一年内(以自然年度计)累积签约的广告发布额达到如下时,可以获得的相应优惠折扣:

合同实付金额 610万 1100万 1600万 2200万
优惠折扣率 2.0% 4.0% 8.0% 12.0%
优惠后实付金额 598万 1056万 1472万 1936万

注:

  1. 已享用过“广告主一次性签约优惠”的广告发布实额可累积计入年度累计签约额度,但不再享用“广告主年度累计签约优惠”。

例3:例1中的广告主于2007年度中,除2月1日一次性签署了1000万发布合同(广告发布实额900万元)外,在当年度的6月1日还签署并发布另外一份300万元的合同(以扣除“动态优惠”后金额计算)。则2007年度内该客户累积发布额为900+300=1200万元,则该客户还可享受“广告主年度累计签约优惠”,折扣率为4%,所获得的优惠金额为300万X 4%=12万,该客户年度累计广告发布实额为(300-12)+900=1188万。

 
  • 所有发布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必须交纳不少于合同规定发布金额10%的定金。
 
 
  • 广告主在签署广告发布合同一周内,必须提供有关产品发布所需证件副本:营业执照、商标注册证、生产许可证、人物肖像授权书等。其中药品、化妆品、医疗器械、食品行业还必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的证件正本或副本。
  • 具体发布事宜按照双方签署的风神榜广告发布合同条款规定执行。
  • 广告主在履行广告发布合同过程中出现任何违约情形,则其所有累积发布金额均予取消,并自违约行为起始日起不得享受任何优惠。
 
 
  • 本价号表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,“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”以往公布的1-11号阳光价号表自2007年1月1日不再生效。
  • 本价号表英文部分内容与中文部分理解产生歧义时,以中文部分为准。
  • 有关此阳光价号的最终解释权属“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