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级:
北京、上海、广州
第二级:
成都、杭州、南京、西安、深圳
第三级:
哈尔滨、沈阳、大连、石家庄、济南、青岛、武汉、重庆、福州、长沙
第四级:
长春、天津、郑州、无锡、南昌、南宁、昆明、海口、厦门、佛山、中山
 
 
大牌规格:(3.5m×1.5m;除上海为3.5m×1.2m)
中牌规格:(1.2m×1.8m)
小牌规格:(1m×1.5m)
 
 
规格
一级城市 二级城市 三级城市 四级城市
大牌
北京
上海、广州
50或30
50或30
50或30
100或50
50或30
中牌
--
50
50
50
50
小牌
60
60
60
60
60
备注:
i. 滚动灯箱:一种新的灯箱广告方式,采用微电脑控制,以垂直转动卷画的方式依次显示多幅不同的广告画面,各画面的停留时间可自行设定。
ii.客户可以在风神榜网络城市内(不包括上海)选择购买滚动灯箱发布。 客户可以选择整个套装采用滚动的形式,其报价见上表;也可以选择套装内部分点位采用滚动的形式,但要求同期滚动点位不少于10个,且每个滚动牌位按该套装签约价计算的每牌单价基础上加收50%。
iii.上海没有常规灯箱,所有灯箱均为滚动灯箱。
iv. 滚动灯箱采用背面静止,正面滚动的形式,客户可选择滚动2幅或3幅画面。
 
 
 
 
常规灯箱
滚动灯箱
城市级别
大牌
中牌
小牌
大牌
中牌
 
100个/套
50个/套
30个/套
50个/套
60个/套
50个/套
30个/套
50个/套
一级城市
446,000
262,000
172,000
125,000
94,000
340,600
223,600
162,500
二级城市
--
214,000
140,000
94,000
62,000
278,200
182,00
122,000
三级城市
--
162,000
106,000
67,000
48,000
210,600
137,800
87,100
四级城市
--
127,000
84,000
57,000
39,000
165,100
109,200
74,100
 
 
  • 白马风神榜网络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阳光价号12号价, 发布合同适用价号为合同签署时的执行价号。
  • 合同签署日期及确定发布合同地点的日期,与合同发布日期之间均不可超过九个月。
  • 签署发布周期以起租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,其所在自然年度的合同发布额计入该自然年度的累积发布金额之中。
  • 租用点位采用先到先得办法,所有签约客户均不享有其发布的优先续约权。
  • 签约发布数量最少为1个套装。每个套装由其固定的发布牌位组成:大牌套装包含100、50或30个大牌、中牌套装包含50个中牌、小牌套装包含60个小牌。每个套装发布周期14天。每个套装发布牌位与发布周期不得拆分。
  • 租用价格不包含广告展登材料制作费和运输费,包含发布灯箱的电费、维护费、上画费及换画费;滚动灯箱内的多画面制作费用由客户自己负责。
  • 广告公司代理佣金为15%。
 
 
1、动态优惠:
“动态优惠”是指在特定城市、特定发布时间段,根据客户认购的先后顺序给予不同的价格折扣优惠,越早认购优惠越大。不同城市价格优惠折扣起点不同,分为A、B、C、D四个级别;价格优惠折扣共分六档,前五档相差五个百分点,第六档为全价,无任何优惠折扣。

套装优惠价=现行12号价x (100%-价格优惠折扣率)
优惠起点 城     市
A 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、青岛
B 大连、济南、杭州、昆明、南昌、厦门
C 天津、石家庄、南京、无锡、成都、重庆、南宁、 海口
D 哈尔滨、长春、沈阳、郑州、西安、武汉、长沙、福州、佛山、中山
 
优惠级别
优 惠 折 扣 率
A B C D
第一档 20% 30% 35% 40%
第二档 15% 25% 30% 35%
第三档 10% 20% 25% 30%
第四档 5% 15% 20% 25%
第五档 0% 10% 15% 20%
第五档 0% 0% 0% 0%
* 以下优惠政策说明中所指“广告发布额”是指扣除了“动态优惠”和广告公司代理费之后的广告发布费用。
 
2、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:
广告公司就其代理的某单一客户一次性签订广告发布合同,且在一年内(以自然年度计)广告发布额达如下时,则该发布合同可获相应的优惠折扣:
广告发布额 420万 950万 1500万 2500万
优惠折扣率 2.5% 5% 10% 15%
优惠后实付金额 410万 903万 1350万 2125万
例1:某广告公司代理其某一客户于2007年2月1日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额为1000万元的合同,则该客户享受的优惠折扣率为5%,所获得的折扣优惠金额为1000万 X 5% = 50万,该合同的广告发布实付金额为950万。
 
3、 广告公司年度协议签约优惠
广告公司与白马签订年度发布协议(协议期限不超过12个月)承诺广告发布额达如下时,可以获得相应的优惠折扣:
 
广告发布额 1250万 2200万 3300万 4500万 5800万
优惠折扣率 2.5% 5.0% 8.0% 12.0% 15.0%
优惠后实付金额 1219万 2090万 3036万 3960万 4930万

注:

①:广告公司代理其客户签署发布合同已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的,优惠后的广告发布实付金额可累积计入年度发布协议的额度,但不再重复享受“广告公司年度协议签约优惠”。
②:广告公司在与白马签订年度发布协议后,须按协议金额的10%交纳协议定金后,该发布协议方正式生效,协议期间内所发布的合同享受协议的优惠条款。如协议期结束时广告公司并未完成所承诺金额,则根据阳光价号的相关规定据实结算所应享受优惠,与所提前享受的协议优惠部分之间的差额应退回白马或以定金抵扣。

例2:某广告公司与白马签订2200万的2007年度广告发布协议,该广告公司总共代理三个客户分别与白马签订了2007年内的广告发布合同,其中A客户一次性签订了发布额为1500万的合同,B客户签了两份发布额为350万的合同, C客户签了一份发布额为250万的合同,按照以上的规定,该广告公司可以选择以下的优惠方式:

A客户: 1500万的合同可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,优惠折扣率为10%,所获得的优惠折扣金额为1500万 X 10% =150万,实付金额为1350万。

B客户: 签订了两份发布额为350万的合同,无法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。

C客户:广告合同额仅为250万,无法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;

由于该广告公司的年度累积发布金额已达 1350万+350万X2 +250万= 2300万,超过了该广告公司与白马签订的2200万年度发布协议,按照以上规定,该广告公司可以享受“广告公司年度协议签约优惠”,优惠折扣为5%,B客户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为700万X 5%=35万,实付金额为665万;C客户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为 250万x 5% = 12.5 万,实付金额为237.5万。广告公司在B、C客户上合计享受到的年度协议签约优惠总金额为47.5万。
综上,该广告公司在2007年度内累积发布广告额为:1500+700+250=2450万, 其所享受的优惠折扣总金额为150+35+12.5=197.5万,广告发布实额即实付总金额为2252.5万。

 

4. 广告公司年度累计签约优惠

广告公司在未与白马签订年度发布协议的情况下,在一年内(以自然年度计)累积签约的广告发布额达到如下时,可以获得的相应优惠折扣:

年度累计广告发布额 1250万 2200万 3300万 4500万 5800万
优惠折扣率 2.0% 4.0% 6.5% 9.5% 12.0%
优惠后实付金额 1225万 2112万 3086万 4073万 5104万

注:广告公司代理其客户签署发布合同已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的,优惠后的广告发布实付金额可以累积计入年度累计签约额度,但不再重复享受“广告公司年度累计签约优惠”。

例3:某广告公司未与白马签订2007年度广告发布协议,在2007年年度,该广告公司总共代理三个客户分别与白马签订了2007年内的广告发布合同。其中A客户第一次签订了发布额为1000万的合同,然后又签了一张发布额为300万的合同,B客户签了两份发布额为350万的合同, C客户签了一份发布额为150万的合同,按照以上的规定,该广告公司可以选择以下的优惠方式:

A客户: 1000万的合同可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,优惠折扣率为5%,所获得的优惠折扣金额为1000万 X 5% =50万,实付金额为950万;第二次签订的合同发布额为300万,则2007年度内该客户累积发布金额为950+300=1250万元。

B客户: B客户签订了两份发布额为350万的合同,无法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。

C客户:广告合同额仅为150万,无法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。

由于该广告公司的年度累积发布金额已达 950万+300万+350万X2 +150万= 2100万,按照以上规定,该广告公司可以享受“广告公司年度累计签约优惠”,优惠折扣为2%。 A 客户的第一份合同不能再享受“广告公司年度累计签约优惠”,第二份合同的优惠金额为300万X 2% =6万,实付金额为294万;B客户的优惠金额为700万X 2%=14万,实付金额为686万;C客户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为 150万x2% =3万,实付金额为147万,广告公司年度累计签约优惠总金额为23万。
综上,该广告公司在2007年度内累积发布广告额为:1000+300+700+150=2150万, 其所享受的优惠折扣总金额为50+6+14+3=73万,广告发布实额即实付总金额为2077万。

 
  • 所有发布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必须交纳不少于合同规定发布金额10%的定金。
 
 
  • 广告公司在签署广告发布合同一周内,必须提供有关产品发布所需证件副本:营业执照、商标注册证、生产许可证、人物肖像授权书等。其中药品、化妆品、医疗器械、食品行业还必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的证件正本或副本。
  • 具体发布事宜按照双方签署的风神榜广告发布合同条款规定执行。
  • 广告公司在履行广告发布合同过程中出现任何违约情形,则其所有累积发布金额均予取消,并自违约行为起始日起不得享受任何优惠。
 
 
  • 本价号表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,“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”以往公布的1-11号阳光价号表自2007年1月1日不再生效。
  • 本价号表英文部分内容与中文部分理解产生歧义时,以中文部分为准。
  • 有关本价号表的最终解释权属于“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