 |
   |
| |
|
| |
第一级: |
北京、上海、广州 |
第二级: |
成都、杭州、南京、西安、深圳 |
第三级: |
哈尔滨、沈阳、大连、石家庄、济南、青岛、武汉、重庆、福州、长沙 |
第四级: |
长春、天津、郑州、无锡、南昌、南宁、昆明、海口、厦门、佛山、中山 |
|
| |
 |
| |
大牌规格:(3.5m×1.5m;除上海为3.5m×1.2m)
中牌规格:(1.2m×1.8m)
小牌规格:(1m×1.5m) |
| |
 |
| |
|
规格 |
一级城市 |
二级城市 |
三级城市 |
四级城市 |
| 大牌 |
北京 |
上海、广州 |
50或30 |
50或30
|
50或30
|
| 100或50 |
50或30 |
| 中牌 |
-- |
50 |
50 |
50 |
50 |
| 小牌 |
60 |
60 |
60 |
60 |
60 |
|
备注:
i. 滚动灯箱:一种新的灯箱广告方式,采用微电脑控制,以垂直转动卷画的方式依次显示多幅不同的广告画面,各画面的停留时间可自行设定。
ii.客户可以在风神榜网络城市内(不包括上海)选择购买滚动灯箱发布。 客户可以选择整个套装采用滚动的形式,其报价见上表;也可以选择套装内部分点位采用滚动的形式,但要求同期滚动点位不少于10个,且每个滚动牌位按该套装签约价计算的每牌单价基础上加收50%。
iii.上海没有常规灯箱,所有灯箱均为滚动灯箱。
iv. 滚动灯箱采用背面静止,正面滚动的形式,客户可选择滚动2幅或3幅画面。
|
| |
 |
| |
| |
常规灯箱 |
滚动灯箱 |
|
城市级别 |
大牌 |
中牌 |
小牌 |
大牌 |
中牌 |
| |
100个/套 |
50个/套 |
30个/套 |
50个/套 |
60个/套 |
50个/套 |
30个/套 |
50个/套 |
|
一级城市 |
446,000 |
262,000 |
172,000 |
125,000 |
94,000 |
340,600 |
223,600 |
162,500 |
|
二级城市 |
-- |
214,000 |
140,000 |
94,000 |
62,000 |
278,200 |
182,00 |
122,000 |
|
三级城市 |
-- |
162,000 |
106,000 |
67,000 |
48,000 |
210,600 |
137,800 |
87,100 |
|
四级城市 |
-- |
127,000 |
84,000 |
57,000 |
39,000 |
165,100 |
109,200 |
74,100 |
|
| |
 |
| |
-
白马风神榜网络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阳光价号12号价, 发布合同适用价号为合同签署时的执行价号。
-
合同签署日期及确定发布合同地点的日期,与合同发布日期之间均不可超过九个月。
- 签署发布周期以起租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,其所在自然年度的合同发布额计入该自然年度的累积发布金额之中。
-
租用点位采用先到先得办法,所有签约客户均不享有其发布的优先续约权。
-
签约发布数量最少为1个套装。每个套装由其固定的发布牌位组成:大牌套装包含100、50或30个大牌、中牌套装包含50个中牌、小牌套装包含60个小牌。每个套装发布周期14天。每个套装发布牌位与发布周期不得拆分。
-
租用价格不包含广告展登材料制作费和运输费,包含发布灯箱的电费、维护费、上画费及换画费;滚动灯箱内的多画面制作费用由客户自己负责。
-
广告公司代理佣金为15%。
|
| |
 |
| |
1、动态优惠:
“动态优惠”是指在特定城市、特定发布时间段,根据客户认购的先后顺序给予不同的价格折扣优惠,越早认购优惠越大。不同城市价格优惠折扣起点不同,分为A、B、C、D四个级别;价格优惠折扣共分六档,前五档相差五个百分点,第六档为全价,无任何优惠折扣。
套装优惠价=现行12号价x (100%-价格优惠折扣率)
|
| 优惠起点 |
城 市 |
| A |
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、青岛 |
| B |
大连、济南、杭州、昆明、南昌、厦门 |
| C |
天津、石家庄、南京、无锡、成都、重庆、南宁、 海口 |
| D |
哈尔滨、长春、沈阳、郑州、西安、武汉、长沙、福州、佛山、中山 |
|
| |
优惠级别 |
优
惠 折 扣 率 |
| A |
B |
C |
D |
| 第一档 |
20% |
30% |
35% |
40% |
| 第二档 |
15% |
25% |
30% |
35% |
| 第三档 |
10% |
20% |
25% |
30% |
| 第四档 |
5% |
15% |
20% |
25% |
| 第五档 |
0% |
10% |
15% |
20% |
| 第五档 |
0% |
0% |
0% |
0% |
|
| * 以下优惠政策说明中所指“广告发布额”是指扣除了“动态优惠”和广告公司代理费之后的广告发布费用。 |
| |
2、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:
广告公司就其代理的某单一客户一次性签订广告发布合同,且在一年内(以自然年度计)广告发布额达如下时,则该发布合同可获相应的优惠折扣: |
| 广告发布额 |
420万 |
950万 |
1500万 |
2500万 |
| 优惠折扣率 |
2.5% |
5% |
10% |
15% |
| 优惠后实付金额 |
410万 |
903万 |
1350万 |
2125万 |
|
| 例1:某广告公司代理其某一客户于2007年2月1日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额为1000万元的合同,则该客户享受的优惠折扣率为5%,所获得的折扣优惠金额为1000万
X 5% = 50万,该合同的广告发布实付金额为950万。 |
| |
3、 广告公司年度协议签约优惠
广告公司与白马签订年度发布协议(协议期限不超过12个月)承诺广告发布额达如下时,可以获得相应的优惠折扣: |
| |
| 广告发布额 |
1250万 |
2200万 |
3300万 |
4500万 |
5800万 |
| 优惠折扣率 |
2.5% |
5.0% |
8.0% |
12.0% |
15.0% |
| 优惠后实付金额 |
1219万 |
2090万 |
3036万 |
3960万 |
4930万 |
|
| 注:
①:广告公司代理其客户签署发布合同已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的,优惠后的广告发布实付金额可累积计入年度发布协议的额度,但不再重复享受“广告公司年度协议签约优惠”。
②:广告公司在与白马签订年度发布协议后,须按协议金额的10%交纳协议定金后,该发布协议方正式生效,协议期间内所发布的合同享受协议的优惠条款。如协议期结束时广告公司并未完成所承诺金额,则根据阳光价号的相关规定据实结算所应享受优惠,与所提前享受的协议优惠部分之间的差额应退回白马或以定金抵扣。
例2:某广告公司与白马签订2200万的2007年度广告发布协议,该广告公司总共代理三个客户分别与白马签订了2007年内的广告发布合同,其中A客户一次性签订了发布额为1500万的合同,B客户签了两份发布额为350万的合同,
C客户签了一份发布额为250万的合同,按照以上的规定,该广告公司可以选择以下的优惠方式:
A客户: 1500万的合同可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,优惠折扣率为10%,所获得的优惠折扣金额为1500万
X 10% =150万,实付金额为1350万。
B客户: 签订了两份发布额为350万的合同,无法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。
C客户:广告合同额仅为250万,无法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;
由于该广告公司的年度累积发布金额已达
1350万+350万X2 +250万= 2300万,超过了该广告公司与白马签订的2200万年度发布协议,按照以上规定,该广告公司可以享受“广告公司年度协议签约优惠”,优惠折扣为5%,B客户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为700万X
5%=35万,实付金额为665万;C客户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为 250万x 5%
= 12.5 万,实付金额为237.5万。广告公司在B、C客户上合计享受到的年度协议签约优惠总金额为47.5万。
综上,该广告公司在2007年度内累积发布广告额为:1500+700+250=2450万,
其所享受的优惠折扣总金额为150+35+12.5=197.5万,广告发布实额即实付总金额为2252.5万。
|
| |
| 4.
广告公司年度累计签约优惠
广告公司在未与白马签订年度发布协议的情况下,在一年内(以自然年度计)累积签约的广告发布额达到如下时,可以获得的相应优惠折扣: |
| 年度累计广告发布额 |
1250万 |
2200万 |
3300万 |
4500万 |
5800万 |
| 优惠折扣率 |
2.0% |
4.0% |
6.5% |
9.5% |
12.0% |
| 优惠后实付金额 |
1225万 |
2112万 |
3086万 |
4073万 |
5104万 |
|
| 注:广告公司代理其客户签署发布合同已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的,优惠后的广告发布实付金额可以累积计入年度累计签约额度,但不再重复享受“广告公司年度累计签约优惠”。
例3:某广告公司未与白马签订2007年度广告发布协议,在2007年年度,该广告公司总共代理三个客户分别与白马签订了2007年内的广告发布合同。其中A客户第一次签订了发布额为1000万的合同,然后又签了一张发布额为300万的合同,B客户签了两份发布额为350万的合同,
C客户签了一份发布额为150万的合同,按照以上的规定,该广告公司可以选择以下的优惠方式:
A客户: 1000万的合同可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,优惠折扣率为5%,所获得的优惠折扣金额为1000万
X 5% =50万,实付金额为950万;第二次签订的合同发布额为300万,则2007年度内该客户累积发布金额为950+300=1250万元。
B客户: B客户签订了两份发布额为350万的合同,无法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。
C客户:广告合同额仅为150万,无法享受“单一客户一次性签约优惠”。
由于该广告公司的年度累积发布金额已达 950万+300万+350万X2
+150万= 2100万,按照以上规定,该广告公司可以享受“广告公司年度累计签约优惠”,优惠折扣为2%。
A 客户的第一份合同不能再享受“广告公司年度累计签约优惠”,第二份合同的优惠金额为300万X
2% =6万,实付金额为294万;B客户的优惠金额为700万X 2%=14万,实付金额为686万;C客户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为
150万x2% =3万,实付金额为147万,广告公司年度累计签约优惠总金额为23万。
综上,该广告公司在2007年度内累积发布广告额为:1000+300+700+150=2150万,
其所享受的优惠折扣总金额为50+6+14+3=73万,广告发布实额即实付总金额为2077万。
|
 |
| |
- 所有发布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必须交纳不少于合同规定发布金额10%的定金。
|
| |
 |
| |
- 广告公司在签署广告发布合同一周内,必须提供有关产品发布所需证件副本:营业执照、商标注册证、生产许可证、人物肖像授权书等。其中药品、化妆品、医疗器械、食品行业还必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的证件正本或副本。
- 具体发布事宜按照双方签署的风神榜广告发布合同条款规定执行。
- 广告公司在履行广告发布合同过程中出现任何违约情形,则其所有累积发布金额均予取消,并自违约行为起始日起不得享受任何优惠。
|
| |
 |
| |
- 本价号表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,“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”以往公布的1-11号阳光价号表自2007年1月1日不再生效。
- 本价号表英文部分内容与中文部分理解产生歧义时,以中文部分为准。
- 有关本价号表的最终解释权属于“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”。
|
| |